洗錢防制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95號
PTDM,114,金簡,195,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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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5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東原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東原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且因其未獲取犯罪所得,尚無繳回之
問題,是本院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
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
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多
達5個金融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該等帳戶均淪為犯罪工
具,經詐欺集團用以向共11名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詐欺並
致其等均受有相當損害,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另
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各告訴人及被害人
所受損失,兼衡被告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卷內資料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 上開犯行實際獲得報酬而有犯罪所得,故本院無從就此部分 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㈡至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已交由該



詐欺集團持用而未據扣案,惟該等資料可隨時停用、掛失補 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61號  被   告 蔡東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東原明知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 用,竟基於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正 當理由,於民國113年9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台北富邦銀行專員」「陳政佑」之人聯繫,約



定由蔡東原交付金融帳戶予「陳政佑」使用,蔡東原遂於翌 (9)日14時57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之屏東車站, 將其名下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兆豐銀行帳戶)、②屏東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④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及⑤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 金融卡,放置在車站置物櫃,並以LINE告知上開帳戶之金融 卡密碼。嗣「陳政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等帳戶資料 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陸續對吳品葳朱家驊嚴品閎、林百松許哲愷、葉秀湘、莊惟婷劉煦 祥、黃美綺吳靚娟陳柏澄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 示之蔡東原帳戶,旋遭提領,致生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之結果。嗣吳品葳等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品葳朱家驊嚴品閎、林百松許哲愷、葉秀湘、 莊惟婷劉煦祥、吳靚娟陳柏澄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蔡東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揭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吳品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吳品葳受騙匯款至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吳品葳提出之其母林惠玲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存摺交易明細 4 告訴人朱家驊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朱家驊受騙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朱家驊提出之其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暨雲支付客戶持卡狀態查詢結果、簡訊擷圖、遭騙臉書私訊暨LINE對話內容擷圖 6 告訴人嚴品閎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嚴品閎受騙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嚴品閎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Instagram(下稱IG)對話內容擷圖 8 告訴人林百松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百松受騙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林百松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暨LINE聊天紀錄 10 告訴人許哲愷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許哲愷受騙匯款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許哲愷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LINE聊天紀錄 12 告訴人葉秀湘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葉秀湘受騙匯款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葉秀湘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IG對話內容擷圖暨LINE對話內容擷圖 14 告訴人莊惟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莊惟婷受騙匯款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莊惟婷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IG對話內容擷圖 16 告訴人劉煦祥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劉煦祥受騙匯款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17 告訴人劉煦祥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IG對話內容擷圖 18 被害人黃美綺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黃美綺受騙匯款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19 被害人黃美綺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IG對話內容擷圖 20 告訴人吳靚娟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吳靚娟受騙匯款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吳靚娟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遭騙之IG對話內容擷圖 22 告訴人陳柏澄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柏澄受騙匯款至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陳柏澄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簡訊擷圖、遭騙臉書私訊暨LINE對話內容擷圖 24 兆豐銀行戶名:蔡東原、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吳品葳陳柏澄匯款至被告上開兆豐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25 屏東永安郵局戶名:蔡東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證明告訴人朱家驊嚴品閎匯款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26 臺灣銀行戶名:蔡東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 證明告訴人林百松許哲愷匯款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27 玉山銀行戶名:蔡東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許哲愷匯款至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28 第一銀行戶名:蔡東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葉秀湘、莊惟婷劉煦祥、吳靚娟,及被害人黃美綺匯款至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 29 被告提出之IG私訊內容暨LINE對話內容擷圖 證明被告依「陳政佑」指示,交付上開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交付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數量已達5個,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 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至報告意旨認 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乙節,惟因被告誤 信「綺麗電腦配件坊」寄發之不實IG中獎資訊,而依指示匯 出陸續6千元、4千元及2萬元至指定帳戶而蒙受損失,復為 領取所謂「兌獎折現獎金」,而依「陳政佑」之指示交付上 開帳戶等情,有被告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上揭IG私訊 內容暨LINE對話內容擷圖為憑,則被告斯時能否預見其提供 帳戶將供他人作為詐取財物、洗錢之工具,並非無疑,是難 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是無從遽以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 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蔡東原帳戶 1 吳品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9日22時22分許,佯為買家,透過臉書私訊向吳品葳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二手書籍,惟無法在其賣貨便賣場下單,要求其與中國信託客服聯繫處理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假冒中國信託人員,以LINE指示吳品葳提供其母林惠玲名下中國信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致吳品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旋遭該集團成員操作林惠玲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113年9月10日 16時2分許 99,986元 兆豐銀行 帳戶 2 朱家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9日某時,佯為買家,透過臉書私訊及LINE向朱家驊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電吉他音箱,惟無法在其蝦皮賣場下單,要求其與蝦皮客服聯繫處理云云;該集團繼而佯為蝦皮客服、中國信託客服,以LINE向朱家驊其須提供帳戶資訊,以簽署蝦皮三大保證協議云云,致朱家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其臺灣銀行帳戶資訊及所收取之金融卡雲支付驗證碼,旋遭該集團成員開通其臺灣銀行帳戶金融卡雲支付功能而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2分許 30,000元 郵局帳戶 3 嚴品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7日某時,透過IG向嚴品閎佯稱匯款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云云,復佯稱其抽中現金及iPhone廠牌手機,支付核實金即可折現云云,嚴品閎誤信真實而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該集團成員繼而偽以專員名義,以LINE指示嚴品閎操作網路銀行,致嚴品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24分許 11,056元 郵局帳戶 4 林百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9日22時26分許,佯為買家,透過臉書私訊及以LINE佯稱欲購買林百松販售之撞球桿袋,惟因其在「賣貨便」未經「誠信交易」認證,要求其與「賣貨便」客服聯繫處理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假冒「賣貨便」客服、合作金庫專員,以LINE指示林百松操作網路銀行,致林百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23分許 49,985元 臺灣銀行 帳戶 5 許哲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8日15時25分許,佯為買家,以LINE向許哲愷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在其「7-11賣貨便」賣場下單,要求其與「賣貨便」客服聯繫處理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假冒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客服,以LINE向許哲愷佯稱其須轉帳至指定帳戶,以開通誠信交易云云,致許哲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2時38分許 49,987元 玉山銀行 帳戶 113年9月10日 12時53分許 49,985元 113年9月10日 12時56分許 49,985元 113年9月10日 13時19分許 49,985元 臺灣銀行 帳戶 113年9月10日 13時23分許 46,123元 6 葉秀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某時,透過IG向葉秀湘佯稱匯款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云云,復佯稱其抽中獎項,繳納核實金即可領獎云云,致葉秀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24分許 20,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7 莊惟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某時,透過IG向莊惟婷佯稱匯款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云云,復佯稱其抽中現金及iPhone廠牌手機,支付核實金即可兌獎折現云云,致莊惟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20分許 8,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8 劉煦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某時,以IG向劉煦祥佯稱匯款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云云,致劉煦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20分許 4,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9 黃美綺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9日13時許,以IG向黃美綺佯稱其抽中獎項,惟須匯款保留名額云云,致黃美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2分許 10,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113年9月10日 13時5分許 9,995元 10 吳靚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13時7分許,以IG向吳靚娟佯稱匯款購買商品即可參加抽獎云云,復佯稱再購買一次商品,即可將中獎商品折現云云,致吳靚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0日 13時7分許 2,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 113年9月10日 13時13分許 2,000元 11 陳柏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13時42分許,佯為買家,透過臉書私訊及以LINE向陳柏澄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二手書籍,惟無法在其賣貨便賣場下單,要求其與賣貨便客服聯繫處理云云;該集團成員繼而假冒賣貨便客服、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以LINE向陳柏澄佯稱其須簽署金流服務協議云云,致陳柏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所收取之郵政金融卡雲支付驗證碼,旋遭該集團成員開通其郵局帳戶金融卡雲支付功能而轉帳 113年9月10日 16時11分許 10,020元 兆豐銀行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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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