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
選任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65號、114年度偵字第199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