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70至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
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佳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114年9月16日上午11時33分在本院刑
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