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文
甘啓祥
鄭志慶
鄭文生
楊清安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6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文、甘啓祥均犯偽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鄭志慶、鄭文生均犯偽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清安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王志文、甘啓祥、鄭志慶、鄭文生、楊清安均明知渠等有於
如附表一各編號「交易方式」欄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向
王世宗購得如附表一各編號「種類、數量、價格」欄所示之
毒品種類及數量,竟於王世宗所涉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案件,下稱前案)之審理程序中,
基於偽證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證述時間」欄所示之時
間,在前案審理程序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後,就如附表一
「交易方式」、「種類、數量、價格」欄等與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為如附表二各編號「證述內容」欄所示之虛偽陳
述,以此方式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文(見本院卷第167至177頁、
第183至200頁)、甘啓祥(見本院卷第209至216頁、第221
至238頁)、鄭志慶(見本院卷第249頁至256頁、第275至29
3)、鄭文生(見本院卷第319至326頁、第331至348頁)、
楊清安(見本院卷第261頁至268頁、第275至293頁)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一峯於前案審理
中之證述相符(見前案院二卷第61至78頁),並有如附表三
所列書證可佐,足認被告王志文、甘啓祥、鄭志慶、鄭文生
、楊清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志文、甘啓祥、鄭志慶、鄭文生、楊
清安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志文、甘啓祥、鄭志慶、鄭文生、楊清安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㈡按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
172條定有明文。查前案業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最高法院後,均駁回上訴而於113年8月22日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81號案件、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案件之判決書(他二卷第5至9頁
、第11至45頁)在卷可參。查本案被告王志文、甘啓祥、鄭
志慶、鄭文生於本院之準備、審理程序中始自白犯罪(114
年7月間),被告楊清安於本案偵查中始自白犯罪(114年4
月29日),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志文、甘啓祥、鄭志
慶、鄭文生、楊清安於前案審理程序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
既已具結而了解應依其個人親身經歷誠實作證,竟無視證人
到庭作證應據實陳述之義務,就案情相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
之證言,已對國家司法審判之正確性產生重大危害,影響司
法審判程序之進行並耗費司法資源,妨害真實發現,所為實
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楊清安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
均坦承犯行,被告王志文、甘啓祥、鄭志慶、鄭文生於本院
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始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佐以被告王志文
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
被告甘啓祥、鄭志慶、鄭文生均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前案,被告楊清安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案,有渠等之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均素行非佳;兼衡渠等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虛偽陳述之內容及對司法權公正行使所生
之妨害,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
活狀況(詳本院卷第199、237、第291至292頁、第347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方式 種類、數量、價格 1 王志文 王世宗於111年3月30日20時47分許、21時20分許,以其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聯絡王志文後,於同日21時40分許,在王志文所在之屏東縣佳冬鄉佳和段某香蕉園內,販賣右列種類、數量、價格之毒品予王志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量不詳,1,000元。 2 甘啓祥 王世宗於111年3月19日15時46分許、56分許,以其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聯絡甘啓祥後,於同日16時許,在屏東縣林邊鄉林邊公園旁河堤上,販賣右列種類、數量、價格之毒品予甘啓祥。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詳,2,000元 3 鄭文生 王世宗於111年3月23日13時13分許、16分許,以其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聯絡鄭文生後,於同日14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號前,販賣右列種類、數量、價格之毒品予鄭文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量不詳,1,500元。 4 鄭志慶 王世宗於111年4月12日23時41分許、55分許,其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聯絡鄭志慶後,於同日23時57分許,在屏東縣佳冬鄉石光見統一超商旁巷子,販賣右列種類、數量、價格之毒品予鄭志慶。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詳,1,000元 5 王世宗於111年4月30日15時34許,其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聯絡鄭志慶後,於同日16時許,在屏東縣東港鎮土角厝的大廟,販賣右列種類、數量、價格之毒品予鄭志慶。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詳,2,000元 6 楊清安 王世宗於111年4月18日21時3許,其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聯絡楊清安後,於同日22時20分許,在屏東縣○○鄉○○街00號,販賣右列種類、數量、價格之毒品予楊清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量不詳,500元。 附表二(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證人 證述時間 證述內容(摘錄) 1 王志文 112年5月22日 (檢察官問:你確定被告當天沒有過來,你也沒有跟他交易?)沒有。 (審判長問:你在偵查中已經具結過一次,在這裡也具結過一次,你一定有一次會犯偽證罪,我們一定會移送,你想清楚你是在何次說謊?)確實那通電話我們沒有見過面。 … 我跟被告確實沒有交易毒品。 我在偵查中時偽證。 2 甘啓祥 112年6月12日 (檢察官問:(提示監聽譯文並告以要旨)譯文內容中的2張是何意思?)是錢,我要跟被告借2張1000元的。 我那時候在勒戒,潮州的警察把我借提出去,叫我隨便指認被告一條罪,然後就可以帶我出去抽菸。 (審判長問:你偵查中所述實在還是今日所述實在?) 我今日所述實在。 3 鄭志慶 111年7月17日 (檢察官問:你有無跟在庭的被告拿過毒品?) 沒有,因為他沒有到現場。 (辯護人問:因為被告都沒有出現,所以你沒有跟他買毒品?) 沒有。 (審判長問:沒有見面你怎麼能講出這麼多事情,這都是你編的嗎?) 對。 (審判長問:你是今天做偽證還是那一天(按:偵查中)做偽證?) 我今天講的都是事實。 4 鄭文生 112年6月12日 (檢察官請求提示監聽譯文並告以要旨)所述是否實在?) 結果我去但是被告沒來。 (檢察官問:檢察官問你為何知道這通有交易成功,你說因為我們只有交易這一次,表示你今天這裡說的跟檢察官面前說的有一次是說謊,你的意思是說你在偵訊時所述都是謊話?) 是。 … (審判長問:那你為何說你在偵訊時所述是實在的?) 我在偵訊時所述是假的,今日所述才是真的。 5 楊清安 112年5月22日 (檢察官問:你有無跟被告拿過安非他命?) 那天他約我一起要跟別人買,要我出1000元,但我身上只有500元,錢不夠,我就說改天。 (檢察官問:你有和被告見到面嗎?) 有。 (檢察官問:被告那天有無拿安非他命給你?) 沒有。 … 事實就是那一天我們要合資購買毒品,我錢不夠就離開了。 … (辯護人問:為何你一開始說沒有,法官訊問你又說有,到底何者才是事實?) 本來我們兩個要一去拿的,說這樣比較便宜,然後他拿回來以後,我說我錢不夠只有500元。 (辯護人問:被告有無給你毒品?) 有。 (辯護人問:你們是一起合資購買還是你跟被告購買毒品?) 合資購買的,我錢交給他,他去的。 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111年4月1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5至11頁 2 111年4月16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21至22頁 3 111年4月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25至31 4 111年5月22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33至35頁 5 111年5月22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71至73頁 6 111年5月26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63至64頁 7 111年6月7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77至80頁 8 111年6月11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105至110頁 9 111年6月19日員警偵查報告 他一卷第159至160頁 10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王世宗)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一卷第13頁 11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洪海升)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一卷第37頁 12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戴良政)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一卷第51頁 13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楊茹喬)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一卷第99頁 14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黃俊義)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一卷第111頁 15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陳朝堂)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一卷第123頁 16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葉智全)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一卷第135頁 17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王志文)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卷第193頁 18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甘啓祥)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卷第197頁 19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鄭文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卷第201頁 20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蔣添盛)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卷第205頁 21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鄭志慶)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卷第209頁 22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楊清安)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警卷第213頁 23 本院111年聲監字第159號通訊監察書 警卷第175至176頁 24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456號通訊監察書 警卷第177至178頁 25 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26號通訊監察書 警卷第179至180頁 26 編號A1-1、A1-2:王世宗與王志文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卷第25頁 27 編號B1-1、B1-2:王世宗與甘啓祥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卷第25頁 28 編號C2-1、C2-2:王世宗與鄭文生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卷第26頁 29 編號D3-1、D3-2、D4-2:王世宗與蔣添盛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卷第26至27頁 30 編號D4-1:王世宗與洪海升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卷第27頁 31 編號E3-1、E3-2、E4:王世宗與鄭志慶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卷第27至28頁 32 編號F2-1、F2-2:王世宗與楊清安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卷第137頁 33 編號F1-1、F1-2、F1-3、F2-1、F2-2:王世宗與戴良政之通訊監察譯文 偵一卷第21頁 34 編號G1-1、G1-2、G2、G3-1、G3-2、G4-1、G4-2、G5:王世宗與潘天克之通訊監察譯文 偵一卷第23至24頁 35 王世宗毒品交易手機訊號比對表 警卷第7至9頁 36 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54號搜索票 警卷第53頁 3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55至61頁 38 贓物認領保管單 警卷第65頁 39 王世宗之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潮偵查00000000) 警卷第165頁 40 蔣添盛之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潮光華00000000) 警卷第167頁 41 鄭志慶之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潮中山00000000) 警卷第169頁 42 楊清安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 警卷第171頁 43 陳旻成之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潮偵查00000000) 警卷第173頁 44 王世宗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偵一卷第11頁 45 蔣添盛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偵一卷第13頁 46 鄭志慶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偵一卷第15頁 47 洪海升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偵二卷第43頁 48 戴良政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偵二卷第45頁 49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66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二卷第123頁 5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二卷第177頁 5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348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二卷第179頁 52 本院112年度成保管字第469號扣押物品清單 前案院二卷第169頁 53 扣押物品照片7張 偵二卷第181、185頁 54 藥物/毒品送驗清單 偵二卷第183至184、189至190頁 55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11份(報告編號:2610D027、2610D028、2610D029、2610D030、2610D031、2610D032、2610D033、2610D034、2610D035、2610D036、2610D037) 偵二卷第191至233頁 56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970號鑑定書 偵二卷第235頁 57 王世宗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卷第29至33頁 58 王志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一卷第39至43頁 59 甘啓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一卷第87至91頁 60 鄭文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一卷第107至111頁 61 蔣添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一卷第137至141頁 62 鄭志慶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一卷第171至175頁 63 楊清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二卷第103至107頁 64 陳旻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卷第159至163頁 65 洪海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二卷53至57頁 66 楊茹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他一卷第93至97頁 67 楊茹喬指認余秋風住處照片 他一卷第91頁 68 屏東縣○○鄉○○路00號至統一超商玉光門市之Google路線圖1張 偵一卷第195頁 69 鄭志慶指認南平紫微宮之Google街景圖1張 偵一卷第197頁 70 鄭志慶指認統一超商玉光門市之Google街景圖1張 偵一卷第199頁 71 南平紫微宮之基本資料 偵一卷第201頁 72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一卷第273頁 73 洪海升之111年5月12日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 偵二卷第75頁 74 謝炎君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書查詢結果 偵二卷第131頁 75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2221號刑事判決 他二卷第5至9頁 7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他二卷第11至45頁 77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他二卷第47至77頁 78 被告王志文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127頁 79 被告甘啓祥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129頁 80 被告鄭志慶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131頁 81 被告鄭文生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133頁 82 被告楊清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135頁 83 被告楊清安之身心障礙證明 本院卷第271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前案部分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131786700號卷 2.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74號卷 3.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49號卷一 4.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49號卷二 5.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70號卷 6. 聲羈卷 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14號卷 7. 偵聲卷 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125號卷 8. 前案院一卷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卷一 9. 前案院二卷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卷二 本案部分 10.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902號卷 11.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365號卷 12.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5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