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5號
PTDM,114,簡附民,35,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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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懿繁
被 告 潘修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7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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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