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504號
PTDM,114,簡,504,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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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榮寬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
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本案自應
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上開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承,嗣並同意採尿送驗等情,有查獲
毒品案件報告表在卷可憑,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考量被告
尚能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
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 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592號  被   告 陳榮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榮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228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 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8月3日11時許,在屏東縣○○鎮○○ 路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同日13時45分許,警因偵辦竊盜、毒品等案, 聲請陳榮寬之拘票、鑑定許可書,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榮寬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均坦承 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偵 查隊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00 00000U0316號)、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16號)、正修科 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 0000-000號)各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 正簡表附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映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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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