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75號
PTDM,114,簡,37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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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全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永全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黃永全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
被告不知理性控制己身情緒,僅因機器故障即毀損告訴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物品,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適度賠償告訴
人所受之損害;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
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174號  被   告 黃永全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永全於民國113年8月25日6時50分許,在位於屏東縣○○鎮○ ○路0號之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之ATM前,欲提領 現金,因機器故障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右膝蓋 撞擊上開機器,致上開機器之外殼、內部零件損壞而不堪用 ,足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洪明華訴由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洪明華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員警職務 報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按,堪認被 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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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