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凱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凱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高凱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111年4月22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111年5月30日」、第10行關於「為警攔查,
」之記載後,應補充「經警得其同意搜索其所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當場扣得毒品吸食器1組」外,
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
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本案
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
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為被告本案所使用之器具,業據被 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且該物品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初步檢驗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 等件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 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87號 被 告 高凱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凱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13年10月6日3時許,在其屏東縣○○鄉○○路000號 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氣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3時40分 許,行經屏東縣萬丹鄉萬新路與中興路口時因超速而為警攔 查,復經警於同日5時許,依法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涉公共危險部分另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始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凱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 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166)、屏東縣檢驗中 心113年11月6日檢驗報告、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5740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佐,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 用傾向而獲釋乙節,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 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 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