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625號、114年度偵字第2390號、114年度偵字第241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婷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怡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NO1品名欄關於「三好米食堂池鮮米」之記
載,應更正為「三好米米食堂池鮮米」、NO2品名欄關於「
三好米15度C、三好米食堂池鮮米、中興米壽司米」之記載
,應更正為「三好米15度C特級米、三好米米食堂長鮮米、
中興東部米」、NO3品名欄關於「三號米花東台禾更米」之
記載,應更正為「三號米契約栽培台禾更九號」外,餘均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件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於附件附表NO1(編號1)所載該部分之犯行,係基於
同一竊盜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予分割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又附件附表編號2各部分之犯
行,亦有上述情形,該次各行為亦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
犯。至於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
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
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被告所竊得之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
示之物,均經告訴代理人王秋惠領回,就編號1,2部分並與
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在卷可佐
,堪認被告犯後已積極填補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行竊之
手段尚屬平和,並考量其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經判決有罪確
定並執行完畢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依法定其應執行之 刑,再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件竊盜 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已如前 述,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代理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扣 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雖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業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25號 114年度偵字第2390號 114年度偵字第2410號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間,在陳文信所管理之「全聯福利中心屏東公園店」( 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拿取 該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旋即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陳文信發現遭竊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陳文信委由王秋惠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怡婷於警詢及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114年2月19日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 人王秋惠於警詢以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 員警偵查報告、商品明細表、收銀機交易明細報表、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暨附近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等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數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被告固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犯罪所得,除附表編號 3業據發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張(114年度偵字第1625號 警卷第30頁)附卷可查外,餘未據扣案,然被告已與告訴代 理人達成和解等情,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若就前開之犯 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附表:
NO 犯罪時間 品名 數量 價值(新臺幣) 證據 114年度偵字第2390號 1 114年1月11日17時37分至17時42分止 ⑴三好米外銷日本珍饌米2.5KG ⑵三好米食堂池鮮米4KG ⑶三號米花東台禾更米2.5KG ⑷皇家穀堡長秈糙米2.5KG ⑸中興米壽司米4KG ⑹三好米正斗米6.9KG ⑴2包 ⑵1包 ⑶1包 ⑷2包 ⑸1包 ⑹1包 合計1815元 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商品明細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照片19張暨員警查獲影像1張在卷可佐 114年度偵字第2410號 2 114年1月12日16時59分至17時07分止 ⑴三好米15度C 3.4KG ⑵三好米食堂池鮮米4KG ⑶中興米壽司米4KG ⑷三好米正斗米6.9KG ⑴1包 ⑵3包 ⑶1包 ⑷1包 合計1289元 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商品明細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照片11張在卷可佐 114年度偵字第1625號 3 114年1月13日17時28分 ⑴皇家穀堡花東鮮切胚芽糙米2KG ⑵皇家穀堡花東鮮切一等糙米2KG ⑶三號米花東台禾更米2.5KG ⑷三號米契約栽培七葉蘭香米2.5KG ⑸中興米外銷日本米 3KG ⑴2包 ⑵1包 ⑶1包 ⑷1包 ⑸1包 合計1103元 員警調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品目錄表、商品明細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照片11張在卷可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