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4年度,174號
PTDM,114,毒聲,174,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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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勝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807
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4年度聲戒字第1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勝濱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務部○○○○○○○○民國114年7月29日高戒所衛字第11
410004210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
準紀錄表所載,被告王勝濱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評分
32分,臨床評估項目評分39分,社會穩定度項目評分5分,
上開三項目評分之總分合計76分(靜態因子64分,動態因子
12分)。而依法務部與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共同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分說明手
冊」所定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為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乃經具專業知識經驗者
在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遵循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綜合
判定,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經本院形式審查後
無明顯錯誤,茲被告之得分為76分,已逾60分,依前揭說明
,足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從而,本院認為檢察官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10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0歲以下,得10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11筆,得10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無藥物反應,得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持續於所內抽菸,得2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有,種類:菸、檳榔,得4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有注射使用,得1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偏重,得5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鋼骨安裝工程,2800NT/D,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無,得5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否,得5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64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2分,兩者總分合計為76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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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