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14號
PTDM,114,易緝,14,202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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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意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
為114年度易緝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意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意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28日以114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並
於114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所在法務部○○○○○○○○,經上訴人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院三卷第129頁);上
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
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見院三卷第141頁),迄今
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
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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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