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84號
PTDM,114,易,8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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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光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
28號、第14887號、第14913號、第15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光倫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光倫因竊盜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就被告劉光
倫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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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