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86號
PTDM,114,易,286,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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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清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3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清波與告訴人楊椒喬係鄰居,2人素
有糾紛,被告竟分別為以下行為:㈠基於侵入住宅附連圍繞
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9日23時30分許,未經告訴人
之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位在屏東縣○○鎮○○路0○0號住宅(
下稱本案住宅)所附連之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本案土地)。㈡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於113年8月9
日23時58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號,先後手持告訴人種
植在本案住宅後門花臺之植物盆栽,往本案住宅後門牆壁丟
擲,致告訴人所有之植物盆栽5個破碎在地,復手持木棍,
敲擊前開花臺3個,致該等花臺凹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
土地、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
連圍繞土地、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依同法第308條第
1項、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調解,
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黃筱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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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