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鍾張三英
原 告
兼 被 告 鍾宜玲
陳坤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83號,原案號:11
4年度交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鍾宜玲、陳坤泰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鍾張三英、
鍾宜玲對陳坤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陳坤泰則
對鍾宜玲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對應情形,參
附表所示),核其等彼此相互之請求項目,均待調查審認,
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表:
編號 原告 被告 案號 1 鍾張三英 陳坤泰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 2 鍾宜玲 陳坤泰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 3 陳坤泰 鍾宜玲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