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56號
PTDM,114,交附民,15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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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黃玉燕
被 告 蘇志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821號,原案號:11
4年交易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
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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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