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字,113年度,71號
PTDM,113,原金簡,71,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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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賢智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法扶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
韓賢智於判決前曾委任辯護人李靜怡律師為選任辯護人,
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院原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
師(法扶律師)」,應予補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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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