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85號
PTDM,113,交簡附民,85,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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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邱冠豪
被 告 徐志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4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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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