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78號
ILDV,114,護,78,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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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 王0琳 (真實身分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0蓉 (真實身分年籍資料詳卷
施0銘 (真實身分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王0琳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十八時起繼續安置
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通報稱受安置人右側頭皮處整片
瘀青及疑似血腫、左側頭皮處明顯散狀瘀青與左眼角瘀青皆
為深紅與紫色、右臉頰瘀青呈咖啡色,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
人王0蓉(下稱受安置人母)及其同居人卻無意願偕同受安
置人就醫,聲請人乃聯繫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家防官
偕同查訪後,將受安置人送醫診治並收入住院,醫院觀察受
安置人右大腿有3*3公分腫脹、右臉頰兩道抓痕約2公分、右
顱3*6公分瘀青、左額頭傷口結痂1*1公分、左前胸結痂1.5*
2公分、左胸1.5*1公分瘀青、脖子點狀出血、右手腕結痂傷
口5公分(橡皮筋綑綁),且雙眼張開但無意識反應,急診
電腦斷層顯示腦部出血,故入住兒童加護病房,後續腦部核
磁共振顯示硬腦膜下出血及濔漫性腦部損傷,故轉院至林口
長康紀念醫院為進一步治療。因受安置人母及其同居人未與
聲請人討論受安置人之照顧及保護規劃,亦無其他親友資源
協助受安置人之母照顧與保護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之
安全及基本權益,聲請人於114年3月20日下午6時將受安置
人進行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獲本院以114年度護字
第37號裁定准許在案。本案受安置人經醫療診斷為腦損傷,
初步醫療評估不排除係遭受外力致傷,惟仍需進一步司法調
查與釐清責任歸屬。此外,受安置人在案發前明顯未獲妥適
照顧,實為嚴重侵害其基本人權與健康之權益,且經評估親
友中尚無其他適當的替代性照顧之人,若於此時結束安置返
家,恐未獲適當之養育而危及生命,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確保受安置人獲得持續且適當之醫療照護與安全照顧環境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
請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
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又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
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
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
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5項及第57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醫療財團
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兒童及少年保護
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7號民事裁
定等件,認考量受安置人之年齡、能力及身體狀況,其無自
我保護能力,且有迫切之醫療照顧需求,惟與受安置人同住
之受安置人母不僅未適切照顧受安置人,亦未與聲請人討論
受安置人之照顧及保護規劃,其親職能力及意願顯然薄弱,
現階段又查無其他親友足以妥善協助照顧、保護受安置人,
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函詢結果,對此復均未具狀
表示反對之意,有本院函文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當認受安
置人現乏適當養育及照顧,非立即安置受安置人即難有效保
護受安置人,並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之生活環境,使聲請人
得以順利改善並協助提昇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之親職能力,
藉以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當有將受安置人交由聲請人
延長安置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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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