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2號
ILDV,114,訴,32,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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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清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09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541,570元 1 利息 541,570元 113年1月1日 114年1月6日 (1+6/365) 5% 27,523.63元 小計 27,523.63元 合計 569,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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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