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景近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56號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56號求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名下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遭強制執行,惟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不動產估價師
鑑價之價格偏低,第1次估價僅約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
、第2次估價則約2,200萬元,而聲請人之配偶即訴外人廖國
運之房子在同一區,另案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090號強制
執行事件估價每坪達30萬元即約2,700萬元,本院執行處公
告之第1次拍賣底價僅2,240萬元顯有過低之情,爰依法聲請
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
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
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
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
,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18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
執行處送請宏翔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格,估定總價為
2,330萬4,627元(計算式:13,975,500元+8,445,184元+883
,943元=23,304,627元),本院執行處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8
日進行詢價程序,因聲請人認鑑定價格過低,請求重新評估
,本院執行處即再囑託萬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鑑定價格,經估定總價為2,141萬4,329元(計算式
:8,984,250元+11,571,833元+858,246元=21,414,329元),
本院執行處復再次定於114年3月24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程序,最終核定第1次拍賣底價為2,2
40萬元(計算式:9,500,000元+12,000,000元+900,000元=2
2,400,000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之卷宗核閱
無誤。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執行處核定之拍賣底價聲明異
議,並未對相對人提起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指之訴訟,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等
在卷足憑,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執行處於114年7月24
日第1次拍賣後,因無人應買,已另定於114年11月13日第2
次拍賣,亦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無訛,足見本院執行處
核定之拍賣底價,客觀上並無過低之情。此外,聲請人迄今
仍未指出系爭執行事件有何符合「應為」或「得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例外規定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
113年度司執字第8456號 財產所有人:張景近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頭城鎮 烏石港 195-2 165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7 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 --------------- 宜蘭縣○○鎮○鎮○路0段000巷00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63.94 二層:63.94 三層:63.94 四層:58.44 突出物一層:22.06 合計:272.32 陽臺:20.44 屋簷:10.12 全部 2 暫編912 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 --------------- 宜蘭縣○○鎮○鎮○路0段0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2.94 合計:2.94 雨遮:128.1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