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9號
ILDV,114,法,9,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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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崇仁
代 理 人 張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
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第十一
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
署職工福利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1條業經
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
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
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第11條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業據
提出宜蘭縣政府114年7月11日府勞行字第1140113750號函、
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第12屆第10
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
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
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財團法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職工福利會捐助章程 第11條




修正前 修正後 本會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由本財團法人成立前之蘭陽林區管理處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其總值為新台幣玖佰柒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伍角叁分整(附清冊)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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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