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3條、第14條、第
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函命聲
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6月6日
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
,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