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50號
ILDV,114,家親聲,50,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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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丙○○
關 係 人 林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林文正(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係未成年人甲○○(民國000年0月
0日生、下稱甲○○)之阿姨。甲○○之母乙○○未婚育有甲○○,
嗣於111年3月9日因腦部動脈瘤破裂之故,無法行使親權,
故甲○○之生活事務皆由聲請人處理。另甲○○戶籍上無生父之
記載,其外祖父母亦均已過世,成年兄姊則另有自己生活,
為甲○○最佳利益考量,爰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聲請選定聲
請人為甲○○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林文正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
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
,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
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
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
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
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甲○○之阿姨,未成年人之母乙○○未婚育有甲○
○,甲○○戶籍上無生父記載,詎乙○○於111年3月9日因蜘蛛網
膜下腔出血併腦動脈瘤破裂併破入腦室、高血壓等疾病,於
同日至林口長庚醫院急診,經治療後仍意識不清,生活無法
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嗣於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宜蘭縣私立羅東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安養等情,業據
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親等關聯、一親等)、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病
歷摘要及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宜蘭縣私立羅東
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函文等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前開主
張為真。
 ㈡查甲○○為000年0月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其母既為植物人,
戶籍亦無生父之記載,堪認甲○○父母均不能行使其親權,則
有關甲○○之監護人部分,自應依上揭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
定之順序定監護人,然甲○○外祖父母均已過世,且其兄姊雖
已成年但均未與甲○○同住,此有上開戶籍謄本、同意書及戶
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可證,故渠等均無
法擔任甲○○之親權人。
 ㈢本院為求慎重確定聲請人是否適宜擔負甲○○之保護教養之責
,依職權囑託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訪視聲請人
、甲○○及其母乙○○,依該協會提出訪視評估報告所載:㈠綜
合評估:⒈聲請人身體雖有疾病,但穩定就醫、吃藥,身體
尚健康,其同居人(即關係人林文正)收入尚足支付開銷,
經濟尚平衡;聲請人對甲○○的生活起居、日常照顧、經濟支
授、情感連結,親職能力佳,家庭的緊密度高,聲請人及其
同居人對甲○○熟悉及疼愛程度均高,對甲○○的作息及需求理
解度佳,甲○○與家庭成員的關係亦良好,觀察甲○○作息、就
學穩定,發展與同齡孩童無異。乙○○植物人的情況,無法照
顧甲○○,甲○○的5名成年兄姊對親權一事也未積極處理,對
甲○○的權益消極。綜上評估,聲請人其親權能力,親職執行
狀況穩定。⒉親職時間評估:聲請人為甲○○的主要照顧者,
會照顧甲○○、接送甲○○上下課、料理餐食,並於課後陪伴,
學費、補習費生活費都由聲請人之同居人支應,甲○○生活需
用尚足夠。乙○○無法照顧甲○○。綜上評估,聲請人能照顧及
陪伴甲○○。⒊照護環境評估:甲○○目前與聲請人及其同居人
、同居人的二子同住,其住處為同居人所有,共兩幢一樓平
房。其住所在金岳部落真耶穌教會旁邊,離金岳國小約步行
3分鐘的路程,居住多年往來部落鄰居都認識,離南澳火車
站約7、8分鐘車程。其住所公用區域在後棟,共用之,甲○○
有自己獨立的房間及客廳在前棟。但訪視時甲○○房間同居人
的弟弟從外地返家喝醉,反鎖在甲○○房間睡覺,聲請人表示
部落的房間常常都是家人輪流使用。綜上評估,聲請人提供
甲○○生活、成長的照護環境,且甲○○熟悉度高。⒋親權意願
評估:聲請人高意願擔任甲○○之親權人,表示甲○○從小看到
大,且甲○○已習慣目前的生活模式,訪視時觀察甲○○聽從及
配合聲請人的指令。⒌教育規劃評估:聲請人安排甲○○接受
教育,也安排甲○○參加課後輔導及籃球隊,甲○○成績優異,
聲請人會協助甲○○完成學校的功課。㈡建議及理由:聲請人
適任親權人,甲○○有自己的意見表達和想法,穩定的生活環
境及照顧者較有利甲○○發展,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
適任之情事。理由:⒈聲請人對甲○○熟悉,且對甲○○生活需
要及作息照顧妥適,甲○○亦已習慣適應此照顧環境及模式。
⒉聲請人為家管,其同居人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也願意為
甲○○花費,其收入尚足支付甲○○的生活及學習費用,且陪伴
及照顧甲○○,對甲○○的作息、學習狀況等均清楚,甲○○與聲
請人及其同居人及家人關係親密,已建立安全之依附情感。
⒊甲○○在聲請人照顧下,身體健康,各項發展亦與常童無異
,樂觀、自然,能應付其面對的環境及壓力,且其居所為甲
○○從小到大的生活環境,十分熟悉、自然,聲請人之照顧、
安排符合甲○○需求。⒋乙○○因中風,已無法照顧甲○○,經濟
狀況收入須靠甲○○的社會福利補助維持,停止親權尚符合甲
○○最佳利益。⒌甲○○的成年兄姊均未與甲○○同住,且對甲○○
事務消極,恐對甲○○權利之維護有困難。…聲請人適任甲○○
之親權人,維持甲○○目前生活環境及照顧者,減少甲○○變動
,有利甲○○之身心發展。另甲○○會由聲請人帶領至乙○○的安
養單位會面,但乙○○已無意識,會面交往會繼續進行等情。
此有該協會114年8 月5日114宜溫收監字第114074號函暨函
附訪視評估報告1份在卷可佐。
 ㈣綜合卷內事證及上開訪視評估報告之意見,並審酌聲請人為
甲○○阿姨,實際照顧甲○○之日常生活,於各方面皆有能力提
供甲○○穩定的生長環境與生活所需;甚且,甲○○本人於調查
時亦向本院陳明:伊從小即與聲請人、關係人林文正同住,
學校有事例如運動會等,伊希望聲請人、林文正可以去看伊
,重大事項伊係找聲請人商量,伊知道媽媽生病了,伊有去
看她,她一直躺在床上,沒有辦法說話,伊叫她,她只是看
著伊。伊的阿公阿嬤都過世了,伊的兄弟姊妹都沒有與伊
同住,伊同意由聲請人擔任伊的監護人等語。準此,由聲請
人擔任甲○○之監護人,關係人林文正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應符合未成年人甲○○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准
依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林文正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四、末依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 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 上必要之行為。查本院業已選定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參



照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受監護人甲○○之財產,應依規定會 同法院指定之人即林文正,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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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