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559號
TPDV,106,司促,13559,201708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拓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