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4號
ILDV,114,司養聲,4,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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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余毓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程玉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欲收養聲請人即被
收養人乙○○為養女,且經乙○○之生父丙○○、生母余敏慧同意
,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聲請認可
收養,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服務證
明、中華民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華民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報告、存
款餘額等件為證,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
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被收養
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
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
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
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現代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
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
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
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擇以「事
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
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惟收養之法律
效果影響當事人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依法即應由國家
司法機關以公權力積極介入私人間之收養行為,以維護正當
之身分秩序,併予確保雙方及其本生父母、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權益。是以國家司法機關於認可成年收養時,除應審酌上
開法律要件,以及當事人間之動機與目的是否符合道德、法
律上之正當性外,同時亦應深入調查收養當事人間是否存有
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親子關係
等事實,來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性,
以避免不法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從事其他脫法行為或企圖追求
財產上效果之虛偽、不法收養。
三、查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請,固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收養人、
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並到庭表示收養之真意及同
意。然查:
㈠、本院訊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活情狀與收養之動機,收養人
甲○○稱略以:我一個人住新竹市北區。乙○○現在在加拿大
書,一年前他有回來台灣,當時我們有在我姐家見面,一般
我過年過節、清明節等長假我會回我姐姐家。乙○○高中在台
灣是居住台中並就讀美國學校,高中畢業後曾教過幾年的英
文,他教英文時曾住過高雄、台中等地,詳細情況我不是非
常清楚,因為乙○○不喜歡我們過問太多,乙○○後來即出國留
學。我離婚前與前夫對於收養沒有共識,現在離婚以後我可
以單獨決定。當時的狀況,我前夫想收養他妹妹的小孩,我
是想收養我姐姐的小孩。我現在年紀大了,想要一個伴。若
是收養認可後,即使乙○○不在台灣,我也可以依親去加拿大
陪乙○○。我年輕時曾經辦理過加拿大的技術移民,當時我有
打算移民到加拿大。如果有機會會想去加拿大。我的目的是
想要拿到居留證,不是去玩。我沒有直接和乙○○討論過移民
一事,但我有跟我姐講過。我不是只是為了移民才想辦理收
養,另一方面我年紀也大了想要有個伴。我原本是想說收養
認可我可以去加拿大,若是收養未認可這部分我還沒考慮過
,畢竟我台灣的房子也在離婚時賣掉了,現在房價也處在高
檔,國外的房價相對較合理等語。被收養人乙○○表示略以:
我今年二月從加拿大回來看我父母親。我高中時住台中,高
中以後住在國外,我約2 到4 年回台灣一次。兩年前,我去
探望父母時也看到甲○○(即收養人)。在加拿大的花銷,在
我工作前,通常是父母親支應,在我工作後也會由我工作所
得支應,我工作所得尚足以支付加拿大的花銷,甲○○未曾支
付過我加拿大的花銷。若本件收養未認可,對我沒有影響,
本件收養若認可,對我的生活來說沒有太大改變。我這次主
要回來就是繼承和照顧阿姨(即收養人),如果可以我希望
阿姨來加拿大,我在台灣不太適合等語,以上有本院114年5
月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並無長年
共同生活、相互照顧等往來互動,且被收養人亦表示縱使收
養經認可亦不會改變生活的現況,難認有意創設收養人與被
收養人間之養母與養女關係。
㈡、蓋收養係以發生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法上契約,收養人與
被收養人間如欠缺創設真正親子關係之意思,自無發生收養
關係之餘地,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雖具收養之形式要
件,但實則無成立具實質意義法定親子關係之認知,難認已
合於收養之本質並符合收養之實質要件,本件聲請於法自有
未合,應不予認可,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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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