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71號
ILDV,114,司繼,371,202508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曾寶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寶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
○段000巷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4月19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寶琴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寶琴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