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53號
ILDV,114,司繼,353,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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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即被繼承人蘇秉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聲請人代墊被繼承人蘇秉澤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仟伍
佰元。
核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蘇秉澤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貳萬
柒仟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
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
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14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秉澤之遺產管理人,已聲請公示催
告、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公示催告期滿,
已進行申報遺產稅等程序,然因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有一筆原
由被繼承人之父蘇信雄(已拋棄繼承)領走的壽險金額50萬
,業由聲請人要求繳回後,並已收到支票,將分配給債權人
,為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無從受償,爰聲請本院
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214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卷
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陳各項管理
行為,包括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尚屬單純程度
,衡酌聲請人專業能力、撰狀之份數、管理之遺產價值、聲
請人後續管理遺產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
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
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
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
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
蘇秉澤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27,000元,應屬適當。另
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代墊支出費用為2,500元(
即本件裁判費用1,500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
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
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
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
院核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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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