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9463號
ILDV,114,司執,19463,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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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46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錦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清華黃志才即立智企業社間求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債務人劉清華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18日對已於113年8月25日死
亡之債務人劉清華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
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認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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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