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謝任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999元,及如附
件中附表所示之各比債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