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彬
代 理 人 林秀雲
債 務 人 陳家興
陳文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82,024元
,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