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55號
ILDV,114,司促,3655,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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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皓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8,47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皓蓓於民國113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15日止累計426,224元正未給付,其中416,607元為本
金;9,6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皓蓓於民國113年08月19日向債
權人借款381,104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2
0年08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8月15日止累計369,085元正未給付,其中35
8,025元為本金;11,0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皓蓓於民國113年0
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2
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5日止累計233,163元正
未給付,其中226,071元為本金;7,092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6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16607元 吳皓蓓 自民國114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358025元 吳皓蓓 自民國114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3 226071元 吳皓蓓 自民國114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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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