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52號
ILDV,114,司促,3652,202508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徐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870元,及自民國
114年05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05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徐
欣儀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
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
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
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
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
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
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