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蘇家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65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家緯於民國111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03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50。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蘇家緯於民國110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2
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835元 蘇家緯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0% 002 197541元 蘇家緯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