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廖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567元,及其中39,
612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39612元及合約未到期之
專案補貼款99955元,共計13956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