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林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59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祥明於民國108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
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
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55,598元(含本
金45,540元、利息10,058元)及其中45,540元自民國114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
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5540元 林祥明 114年6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5540元 林祥明 114年6月19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