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63號
ILDV,114,司促,3563,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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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林泫立(原名林育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568元,及自民國
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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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