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03號
ILDV,114,司促,3503,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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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周孟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國輝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列舉式■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__,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
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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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