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74號
ILDV,114,司促,3474,202508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4,07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亮宏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7月6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3087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利息)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74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52000元 陳亮宏 自114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2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