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17號
ILDV,114,司促,3417,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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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劉伃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482元,及其中37,8
88元,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伃婕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
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7月06日止共計
消費簽帳37,888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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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