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83號
ILDV,114,司促,3383,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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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議文
代 理 人 鄭妙貞
債 務 人 劉森

吳文雄

一、債務人劉森源、吳文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8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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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