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40號
ILDV,114,勞補,40,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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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許智傑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桑菓子工房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994
元(含工資16,005元、年終獎金32,000元、預告工資29,100元、
資遣費26,089元、特休補償工資14,55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20,3
70元、失業給付損失119,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3,5
52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核其聲明第㈠㈡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應合併計算其依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1,546元(計算
式:257,994元+3,552元=261,54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
10元。惟原告請求項目中,除失業給付損失119,880元外,其餘
關於請求工資16,005元、年終獎金32,000元、預告工資29,100元
、資遣費26,089元、特休補償工資14,55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20
,370元、提繳退休金3,552元,合計141,6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即1,433
元(計算式:2,150元×2/3=1,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
告聲明第㈢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
,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777元(計算
式:3,710元-1,433元+4,500元=6,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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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