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4年度,28號
ILDV,114,全,28,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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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哲斌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字第3號),聲
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證據有滅失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
體,有消失之危險而言,例如證人病危、機關保管之文書已
逾保管期限即將銷毀、有人欲故為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等
是。所謂證據有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雖未滅失,但有其
他客觀情事致有不及調查之危險而言,例如證人即將移民國
外、證物持有人即將攜帶證物出國等是(最高法院97年度台
抗字第191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
明: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
之理由;㈡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
證據之理由,其中關於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提出可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為釋明,此觀同法第370條、第284
條規定即明。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
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最
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49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當事人
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楊哲斌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購置ASUS G733ZM 17.3吋
競賽規格筆電(下稱系爭筆電)1台,系爭筆電顯示器螢幕
設計成60HZ與360HZ兩種模式可進行切換,競賽規格等級筆
電須配備乘載起高溫散熱導熱材料與電子零件長時間高溫運
轉及安全測試,即相對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銷售
廣告帶給消費者產品堅若磐石文宣品質保證,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的經營使命堅若的品牌帶給市場消費者品質信用保
證,是忠誠具可信任國產品牌產品,但在更換螢幕第1次時
,聲請人告知相對人請通知是何處電子零件異常,導致無法
承受60HZ與360HZ等不同高刷新率耗電及高溫損毀,但相對
人不僅避而不答,反而統計起聲請人已經更換幾片LED螢幕
,相對人告訴聲請人並未接獲關於此款筆電螢幕毀損案例,
目前只有聲請人唯一個案,聲請人認為有被欺騙,該產品品
質損壞率竟高達百分之百,且筆電嚴重瑕疵,連維修更換3
次螢幕,仍無法回到廣告當下應具有的效能,這是量產之前
相對人研發部早已知曉的問題,且是無法修復的硬碟問題,
若是能修復何來第2次維修行為,為何相對人欺騙聲請人此
為個案。
 ㈡故聲請人就關於ASUS ROG STRIX G733ZM系列與ROG STRIX G
G531GT,統計本國與國外相對人接獲消費者反應關於此兩款
競電筆電顯示器螢幕異常或損壞之案件數統計總計多少位。
再者,相對人與供應商各具備ISO 9001與ISO 20400之製造
品質管理與危機處理,請提供ROG STRIX G733ZM系列的IOS
工作日誌報告,包含研發部、倉儲與材料部、製造部、營業
管理部、客服部、會計部、皇家俱樂部及供應商。此外,相
對人於本件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告知調解委員及聲請人,
稱ROG STRIX G7332ZM筆電經過安全測試,且將電腦螢幕比
喻成電燈泡(聲請人使用燈泡壽命都超過25年,重點是在基
座供電壓穩定設計),請提供完整性安全測試、商品檢驗局
認證測試、電壓瞬降測試、高溫和濕度安全測試、產品穩定
度測試、高溫和濕度振動測試及跌落測試等報告,爰聲請准
予保全證據。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其聲請保全上開資料,並未提出任何事證
證明,就上開聲請證據保全之資料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或有何急迫之情形必須預為調查或保全,甚或為確定事物現
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等情形,礙難採認聲請人之主張或
陳述即已為釋明,是聲請人均未盡釋明之責,要非有據。揆
諸前揭說明,自難認有證據保全之必要性。聲請人聲請本件
保全證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上開事項核與保全證據之時
間上之迫切性與必要性,及在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等要件,並不該當,從而,聲請人聲請保全上開事項,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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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