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燕萍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陳叔媛律師
黃湘媛律師
相 對 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相 對 人 蔡秉晃
林儀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
之醫療爭議,故依醫預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3
月17日裁定移付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
,並命在調解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兩造間之醫療爭議,因未達共識而調解不成立,有宜
蘭縣政府衛生局114年7月11日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
為憑,是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會之程序業已終結,應無繼續停
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