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曹軍威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盛業本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雯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游忞翰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曹軍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3
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16條第5
項規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
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
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程序中提出
現款代替變價之處分,是並未選任清算管理人為清算財產之
變價,本院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
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由本院依本院113年10月23日公
告之確定債權表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並予以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裁定業於114年7月31日公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3條第4項規定,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 10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