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監 查 人 王春連
上列當事人間因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王春連任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3萬元。
理 由
一、按監查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破產法第128條準用第84條
規定可參。又法院核定監查人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雜
、破產事件價額、監查人處理破產事務所費時間、心力等一
切情況而為裁定。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
宣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達固公司)破產,並於同年10
月15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續於112年7月20日、114年7
月15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始於114年7月15日經債權人會議決
議選任王春連為該破產事件之監查人。又查本件破產債權約
為新臺幣(下同)八千餘萬元,經破產程序可領回之應收帳
款計約新臺幣(下同)12,022,346元,多數已入破產管理帳
戶而處於可受分配狀況、破產程序進行迄今已近4年、破產
人主要資產為應收帳款、破產人之債權人人數為30餘人、破
產人之債務多為已繫屬於全國之強制執行事件、破產管理人
已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監查人工作繁簡等一切情況,
認本件監查人之報酬應核定為3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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