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庭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9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孟庭輝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