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愷
選任辯護人 林新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
字第1669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4
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通 譯 林芝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張育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育愷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 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 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 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3年10年17日21時許,前往宜蘭縣礁溪鄉某處 ,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 密碼),放置在路邊,以此方式交付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小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 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嘉容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劉姿伶 113年10月17日 15時4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劉姿伶女婿,向其佯稱:投資股票失利,需要借錢周轉云云,致告訴人劉姿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 14時47分許 10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2 曾余金梅 113年10月18日 14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房東,向告訴人曾余金梅佯稱:需要先支付押金,才可以看房云云,致告訴人曾余金梅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 17時9分許 2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3 連建賓 113年10月12日 21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臺彩-陳國銓」向告訴人連建賓佯稱:群組每日會報六合彩明牌,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連建賓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 16時8分許 1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4 李霖 113年10月18日 8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賣貨便及合庫銀行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李霖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要使用交貨便下單,須依指示進行帳號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李霖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1時53分許 1萬2,100元 郵局帳戶 5 曾羽彤 113年10月16日 23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黑貓宅急便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曾羽彤佯稱:欲購買商品、交易失敗,需要依指示轉帳解除,致告訴人曾羽彤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2時41分許 2萬9,987元 郵局帳戶 6 李陳翠玉 113年10月16日 1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李陳翠玉女兒,向其佯稱:要代墊貨款,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李陳翠玉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13時51分許 8萬元 郵局帳戶 7 陳國勇 113年10月18日 14時4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7-11賣貨便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陳國勇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要使用7-11賣貨便下單,須簽署金融服務及進行賣家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陳國勇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2時50分許 1萬1,985元 郵局帳戶 8 黃文君 113年10月18 11時3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7-11賣貨便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黃文君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要使用7-11賣貨便下單,須簽署交易服務條款云云,致告訴人黃文君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2時18分許 3萬2,123元 郵局帳戶 9 蔡秀珠 113年10月17日 9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蔡秀珠兒子,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蔡秀珠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13時21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