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小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9
4號、114年度偵字第15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小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小萱於民國113年8月中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
入由葉人傑、廖佩菱(該2人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臉書暱
稱「蕾蕾」、Telegram暱稱「多多」、「小A」、LINE暱稱
「陳重銘」、「Rosalie」、「陳佳銘」、「劉雅婷」、「
邱家洳」、「Mei羅媽媽」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
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許小萱涉犯參與犯罪組織
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8410號提
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許小萱加入後,與上述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
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許小萱明知或預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具體詐欺手法),擔任向受詐騙者收取現金,再轉交詐騙集
團之車手。緣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3年5月中旬在臉
書刊登「陳重銘免費股票諮詢」訊息,莊美月瀏覽該訊息點
擊連結後,依指示加LINE暱稱「陳重銘」為好友,再加入「
至存高遠A5」群組,復由LINE暱稱「Rosalie」之人向莊美
月佯稱:可下載「百鼎財富」APP儲值操作獲利等語,致莊
美月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並下載APP。嗣許小萱依「蕾蕾
」指示,接續為下列行為:
(一)於113年8月16日13時47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00號
之「全家超商新延平門市」,佯以「百鼎投資外派專員林
梓晴」之身分,向莊美月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復提示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工作證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收
據取信莊美月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百鼎投資」、「林
梓晴」及莊美月。許小萱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依指示轉交
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於113年8月21日15時4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號「大
樹公廟」前,佯以「百鼎投資外派專員林梓晴」之身分,
向莊美月收取40萬元,復提示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工作
證及編號3所示之偽造收據取信莊美月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百鼎投資」、「林梓晴」及莊美月。許小萱取得上
開款項後,即依指示轉交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三)於113年8月26日19時01分許,在新北市板橋轉運站旁特專
三平面停車場內,佯以「百鼎投資外派專員林梓晴」之身
分,向莊美月收取58萬元,復提示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
工作證及編號4所示之偽造收據取信莊美月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百鼎投資」、「林梓晴」及莊美月。許小萱取
得上開款項後,即依指示轉交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許小
萱因擔任車手計獲得酬金10,500元。嗣經莊美月發覺有異
,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美月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小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美月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工作
證及收據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述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偽造上開收據內「百鼎投資」印文、偽簽經辦人員簽章欄
「林梓晴」簽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
偽造屬私文書之收據、偽造屬特種文書之工作證後進而持
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蕾蕾」、「多多」、「小A」等詐欺集團成員,
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
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陸續於事實欄一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前述方式向告訴
人收取詐得款項,係基於詐騙告訴人財物之同一目的,以
相同之投資理由,於密接時地而為,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
之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
客觀上所侵害者復係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
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
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僅論以
一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被告所犯前述各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雖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白承認洗錢
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惟並未繳交犯罪所
得,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未合,一併說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齡,具有
透過合法途徑賺取財物之能力,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
欺犯罪之決心,貪圖不法報酬,貿然加入詐欺犯罪組織擔
任車手,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將詐欺贓款上繳詐欺
集團,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機關查緝之難度,所為應
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參
與之程度、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告訴人所受損失
之金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被告於本案所用、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工作
證、收據,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收據既經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簽名、印文,爰不另宣 告沒收。又上開物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原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 院審酌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低微,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追徵。
(二)被告因本案犯行計獲取10,500元報酬,業據其供述明確, 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依刑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本案被告已將收取款項上繳詐欺集團成 員,該款項非屬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對於該贓款並無何處 分權限,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工作證 1張 百鼎投資 姓名:林梓晴 職稱:外派專員 編號:12066 2 現儲憑證收據 1張 日期:113年8月16日 存款金額欄:新臺幣貳佰萬元 收款公司蓋印欄位:偽造之「百鼎投資」印文1枚 經辦人員簽章欄:偽造之「林梓晴」簽名1枚 3 現儲憑證收據 1張 日期:113年8月21日 存款金額欄:新臺幣肆拾萬元 收款公司蓋印欄位:偽造之「百鼎投資」印文1枚 經辦人員簽章欄:偽造之「林梓晴」簽名1枚 4 現儲憑證收據 1張 日期:113年8月26日 存款金額欄:新臺幣伍拾捌萬元 收款公司蓋印欄位:偽造之「百鼎投資」印文1枚 經辦人員簽章欄:偽造之「林梓晴」簽名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