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6號
ILDM,114,聲再,6,20250812,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林晉逸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
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
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
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
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
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
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
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經查,本案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晉逸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
3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
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再依
其聲請意旨,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本
院爰於114年7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
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
理由及再審之理由、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該
裁定正本已於114年7月23日送達至法務部○○○○○○○○○○○,由聲
請人本人收受,此有上開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
請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即無庸審酌其他要件,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