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556號
TPDV,106,司促,13556,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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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許琳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吟
      郭正雄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陸萬玖仟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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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